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4〕1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六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河湖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管,规范我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C0290—20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办河湖〔2022〕263号)、《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证一单”,是指河道采砂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简称“采运单”)。“一证一单”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证一单”全面实施电子化管理,特殊地区可使用纸质采运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必须持有“一证一单”,依法实施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项目同样须执行采运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发放“一证一单”,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采运单的印制、“一证一单”的监督指导。
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证一单”的申领、核发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证依托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进行核发,采运单通过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申报、核发和使用。
许可证样式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C0290—2022)要求执行;采运单样式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第六条依法实施采砂许可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砂权人后,由采砂权人依法申领,按照“一船(机)一证”向其颁发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权人名称、采砂权人地址、采砂区名称、采砂区所在地、禁采期、单位法人代表、开采河流、作业方式、年度采砂实际控制总量、有效期限、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运)砂船舶信息、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许可证载明的采砂机具、采砂船舶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采砂权人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审批发放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许可证核定的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限定开采总量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河道采砂活动无法实施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载和运输河道砂石须持有采运单,采砂权人、供砂人应当登录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申报,有审批权限的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采运单应当载明砂石来源、过驳、转运、运输、审核签章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运单无效:
(一)纸质采运单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纸质采运单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三)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实际运输工具与采运单记载的运输工具不符的;
(五)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四条 采砂现场监管由颁发许可证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第三方辅助监管方式,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控视频、船舶(机具)定位、水下地形监测等现代化技术,加强河道采砂“一证一单”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监管部门发现“一证一单”信息不符的,应及时向发放“一证一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一证一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水规范〔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道采砂许可证(证照样式)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