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 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0-09-29 18:11   



广西









桂水规范20205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

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文件精神及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4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文件精神及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以下均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笫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设区市、县级财政应加大投入,保障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标准。水土保持工程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管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

第五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广西实施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两个阶段。

第七条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广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及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规划组织制定广西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作为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及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各地应择优选择有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有设计能力、具备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由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贫困地区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期间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的审查审批权限在县级。

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应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投资。

第三章资金管理

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制定的广西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规划及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年度项目情况,按照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的分配因素,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水利厅投资计划文件7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水土保持工程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并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应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要求。工程由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自主建设。工程完工并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工程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及有关奖补程序。具体奖补办法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

第十八条不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可因地制宜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工程开工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建设情况在施工现场以及项目区所在村委办公地点或人口相对密集的居住区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参建单位、管护主体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示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职责权限,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必要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能减少批复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凡是由设计变更导致的增加投资,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自行解决。

水土保持工程中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措施类别等发生变更且涉及投资占批复概算15%及以上的为重大变更,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在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对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核确认后即可实施,在5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部门及自治区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工程政府监督职能,项目法人在水土保持工程开工前,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管理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管控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潜在风险。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肃查处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等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组织项目法人及时将项目前期审批、投资计划、资金管理、招投标、建设进度、检查验收等情况录入系统,并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本年度辖区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逐级督查制度。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等。督查应利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核查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落实督查问责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67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057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