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0-08-19 10:23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广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程规范,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办法明确了广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管过程的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广西实施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办法》包括总则、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及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并明确了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一些建设原则和广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两个阶段。明确了实施规划由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制以及实施规划的应用方向,办法还规定了实施方案的深度要求和审查审批权限,并强调了实施方案完成时限要求,以及未完成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安排投资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资金分配、投资计划下达、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独立费用的补助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内容。其中办法明确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进一步减轻了县级的自筹压力,保障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建设管理主要规定了广西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并对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的水土保持工程进行了规范,包括项目法人组建、项目采购、项目公示、项目变更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体系、信息化、档案管理、验收管理等。特别是第二十二条对项目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并对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进行了界定,水土保持工程因涉及大量群众的地块问题,变更易发生,使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和规范的处理好设计变更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问题处理。

第六章附则建议了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和施行时间。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一是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水土保持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市、县级财政应加大投入,保障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标准。水土保持工程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管机制,遵循好“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

二是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自治区水利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分工,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七条明确了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满足相关规划规范,工程由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各类建设主体自主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第十八条明确了不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三是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建立逐级督查制度,落实督查问责机制。

以上这些主要条款明确了项目资金来源,建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项目法人的权责,督查问责机制等,这些规定保障了《办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