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来源: 柳州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17-12-15 08:48   
一、防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1 GX01SL—CF—00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本条规定,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清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小于100立方米,倾倒垃圾、渣土小于100立方米,逾期不拆除或者清除的;2、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不停止违法行为,对防洪工作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大于1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倾倒垃圾、渣土大于1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逾期不拆除或者清除的;2、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不停止违法行为,对防洪工作影响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大于1000立方米小于10000立方米,倾倒垃圾、渣土大于1000立方米小于10000立方米,逾期不拆除或者清除的;2、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不停止违法行为,对防洪影响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倾倒垃圾、渣土大于10000立方米,逾期不拆除或者清除,2、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对防洪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GX01SL—CF—00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轻微 1、弃置、堆放的物体小于50立方米的;2、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逾期不清除障碍物的;            2、弃置、堆放的物体大于5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的; 3、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2或3,逾期不清除障碍物的;  2、弃置、堆放的物体大于1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 3、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2或3,逾期不清除障碍物的; 2、弃置、堆放的物体大于5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的;3、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情形2或3,逾期不清除障碍物的; 2、弃置、堆放的物体大于1000立方米的; 3、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GX01SL—CF—003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轻微 在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范围,但不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恢复原状的; 2、在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造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的。 1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2或者3,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的;2、在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造地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2或者3,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的;2、在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情形2或者3,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的;2、在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GX01SL—CF—004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轻微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小于3平方米、构筑物小于10立方米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2、建设建筑物面积小于2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小于50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2、建设建筑物面积小于5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小于100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2、建设建筑物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小于300立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2、建设建筑物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构筑物体积大于300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GX01SL—CF—005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轻微 倾倒垃圾、渣土小于10立方米,或从事的其他活动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倾倒垃圾、渣土小于50立方米,或从事其他活动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产生轻微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倾倒垃圾、渣土小于100立方米,或从事其他活动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产生较大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倾倒垃圾、渣土小于300立方米,或从事其他活动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产生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倾倒垃圾、渣土大于300立方米,或从事其他活动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产生特大影响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GX01SL—CF—006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 轻微 种植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经责令后,排除阻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种植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经责令后不排除阻碍的;2、种植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种植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种植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种植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GX01SL—CF—00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含水库)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所建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但不影响防洪,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签规划同意书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签规划同意书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所建工程对防洪有轻微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所建工程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所建工程对防洪有严重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所建工程对防洪有严重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GX01SL—CF—00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所建工程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但工程设施不影响防洪,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审查批准手续或者其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审查批准手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所建工程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对防洪有轻微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审查批准手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所建工程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审查批准手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所建工程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对防洪有严重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所建工程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对防洪有严重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GX01SL—CF—009 在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时,不按照经政府批准的规划治导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偏离规划治导线,经指出后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逾期不改正的; 2、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较小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逾期不改正的; 2、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逾期不改正的; 2、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逾期不改正的; 2、偏离规划治导线,对防洪有特别严重影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GX01SL—CF—010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尚未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补编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逾期不改正的;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开工建设的,未对防洪造成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逾期不改正的;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开工建设的,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逾期不改正的;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开工建设的,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逾期不改正的;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已开工建设的,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GX01SL—CF—011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依照指令停止建设项目的投资生产或者使用,在限定期限内申请验收防洪工程设施,且防洪工程设施验收合格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不依照指令停止建设项目的投资生产或者使用的,但其防洪工程设施经验收合格的;2、其防洪工程设施经验收有一项主要内容不合格,经采取补救措施后验收合格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其防洪工程设施经验收有二项主要内容不合格,经采取补救措施后验收合格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其防洪工程设施经验收有三项主要内容不合格,经采取补救措施后验收合格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其防洪工程设施经验收有四项以上主要内容不合格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GX01SL—CF—012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在非汛期,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一般汛期,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主汛期,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期间,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GX01SL—CF—013 建设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没有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 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GX01SL—CF—014 擅自改变水工程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和降低原设计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水工程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和降低原设计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有功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水工程原有功能的,强行恢复,所需费用由改变者承担,并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有功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达到原设计标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恢复原有功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仍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规定期限内不恢复原有功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达不到原设计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恢复原有功能又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GX01SL—CF—015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经责令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给抗旱工作造成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给抗旱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 GX01SL—CF—016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侵占水源和抗旱设施,尚未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侵占水源和抗旱设施,尚未造成损坏,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已造成损坏或者对抗旱造成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者对抗旱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17 GX01SL—CF—017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此项处罚裁量标准只作参考。) 轻微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设置排污口建设活动尚未排污,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范围,但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2、已排污对水质构成轻微污染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1、已排污对水质构成轻微污染,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2、排污造成水源保护区内任何部位原水质变坏达到一级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排污造成水源保护区内任何部位原水质变坏达到一级,又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2、排污造成水源保护区内任何部位原水质变坏达到二级(含)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 GX01SL—CF—018 未经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轻微 不属于下列取水情形,且日最大取水能力小于100立方米的: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方取水,3)取水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4)因取水引发水事纠纷。 不予处罚
一般 1、日最大取水能力小于100立方米,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取水手续的、或者申请补办未获批准继续取水的;2、日最大取水能力小于100立方米,但属于下列取水情形的: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方取水的,3)取水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4)因取水引起水事纠纷的;3、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小于500立方米的。 处2万元罚款。
较重 1、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小于500立方米的,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取水手续,或者申请补办未获批准继续取水的;2、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小于500立方米,但属于下列取水情形的: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方取水的,3)取水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4)因取水引起水事纠纷;3、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500小于1000立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500小于1000立方米,但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取水手续,或者申请补办未获批准继续取水的;2、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500小于1000立方米,但属于下列取水情形的: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方取水的,3)取水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4)因取水引起水事纠纷;   3、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0小于3000立方米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0小于3000立方米的,但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申请补办取水手续,或者申请补办未获批准继续取水的;2、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0小于3000立方米,但属于下列取水情形的: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方取水,3)取水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4)因取水引起水事纠纷;   3、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3000立方米。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 GX01SL—CF—019 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轻微 年度取水量增加值小于取水计划10%,其他取水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年度取水量增加值小于取水计划10%,但其他取水条件: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方式、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水质中有一项发生改变的; 2、年度取水量增加值大于取水计划10%小于30%,其他取水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取水条件中有二项发生改变的; 2、年度取水量增加值大于取水计划30%小于50%,其他取水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取水条件中有三项发生改变的; 2、年度取水量增加值大于取水计划50%小于100%,其他取水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取水条件中有四项以上发生改变的; 2、年度取水量增加值大于取水计划100%,其他取水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0 GX01SL—CF—020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以其他理由拖欠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水资源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期限30日(包含节假日在内,下同)内不缴纳的 责令限期缴纳,不予处罚
一般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规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规定期限60日仍不缴纳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至2倍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规定期限90日仍不缴纳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至3倍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规定期限120日以上仍不缴纳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至5倍罚款
21 GX01SL—CF—021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尚未取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2、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经再次责令后才拆除或者封闭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经再次责令后仍不拆除或者封闭,日取水能力<300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不在规定期限内撤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经再次责令后仍不拆除或者封闭,日取水能力>300<1000立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不在规定期限内撤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经再次责令后仍不拆除或者封闭,日取水能力>1000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GX01SL—CF—022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 给予警告
一般  1、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经责令后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2、骗取取水许可证,尚未取水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开工建设,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的;2、骗取取水许可证,已取水,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水资源费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骗取取水许可证,已取水,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水资源费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骗取取水许可证,已取水,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水资源费,且日取水地表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 GX01SL—CF—023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5%以内,经责令后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5%以内,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2、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大于5%小于10%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大于5%小于10%,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2、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大于10%小于30%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大于10%小于30%,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2、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大于30%小于50%的;3、擅自转让取水权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大于50%的,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2、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24 GX01SL—CF—024 不在规定的时间(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超出规定报送时间1个月以内,经责令改正后进行补报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超出规定报送时间小于1个月,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补报的; 2、超出规定报送时间大于1个月不补报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出规定报送时间,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后仍不补报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5 GX01SL—CF—025 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经说服教育能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经说服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提供实物、图片、书证和其他材料证据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检查人员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6 GX01SL—CF—026 退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退水水质有2项以下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造成承载水体污染水质变劣未超过一级,经改正后能够满足排放要求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退水水质有3项以上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造成承载水体污染水质变劣未超过一级,经改正后能满足排放要求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退水水质有3项以上达不到排放要求,逾期不改正的; 2、因退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承载水体被污染,水质变劣超过一级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退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承载水体被污染,水质变劣超过二级或以上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7 GX01SL—CF—027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责令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责令后逾期不安装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罚款处罚后仍拒绝安装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8 GX01SL—CF—028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轻微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责令后逾期不更换或者修复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经罚款处罚后仍拒绝更换或者修复的。 吊销取水许可证。
29 GX01SL—CF—029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仿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修建、安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尚未发生取水行为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仿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修建、安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发生取水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引发纠纷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仿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修建、安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发生取水行为,引发水事纠纷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仿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修建、安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发生取水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严重,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仿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修建、安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发生取水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 GX01SL—CF—030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轻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小于30立方米的。 处2万元罚款。
一般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3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1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31 GX01SL—CF—031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的; 轻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立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日最大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32 GX01SL—CF—032 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三)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 轻微 一个月内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经责令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未申请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经责令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内未申请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经责令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六个月以上未申请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经责令后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33 GX01SL—CF—033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立方米,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于300立方米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于300立方米,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3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3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5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 GX01SL—CF—034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轻微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在100立方米以下,经责令后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立方米小于1000立方米,经责令后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大于1000立方米的;3、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5   GX01SL—CF—035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投入使用时间小于30日的,经责令后停止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依令停止使用或逾期不改正继续投入使用的; 2、擅自投入使用时间大于30日小于60日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2,但不依令停止使用或逾期不改正继续投入使用的; 2、擅自投入使用时间大于60日小于90日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2,但不依令停止使用或逾期不改正继续投入使用的; 2、擅自投入使用时间大于90日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36 GX01SL—CF—036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取土、挖砂、采石在10立方米以内,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一般 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10立方米小于50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50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7 GX01SL—CF—037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二十五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二十五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在1亩以内,经责令后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1亩小于10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2,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10亩小于20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至1.5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2,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20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至2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38 GX01SL—CF—038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采挖面积在1亩以内,经责令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1亩小于1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10亩小于2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2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 GX01SL—CF—039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经责令后予以改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较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
严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5至7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7至10元罚款
40 GX01SL—CF—040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护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1 GX01SL—CF—041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继续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 GX01SL—CF—042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在30%以内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30%小于50%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100%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完全改变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3 GX01SL—CF—043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4 GX01SL—CF—044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轻微 倾倒区域不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处罚
一般 倾倒区域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或者在其他区域倾倒,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倾倒数量每立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严重 倾倒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按倾倒数量每立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45 GX01SL—CF—04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期限30日(包含节假日在内,下同)内不缴纳的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一般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60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两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90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四、河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46 GX01SL—CF—04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含水库)上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的; 2、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手续未被批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经责令后,逾期不拆除,但未破坏河岸、堤防或者河床,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塞土、石方或其他建筑材料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经责令后逾期不拆除,已破坏了河岸、堤防或者河床的,或者已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塞土、石方或其建筑材料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经责令后逾期不拆除,已破坏了河岸、堤防或者河床影响行洪的,或者已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塞土、石方或其建筑材料影响行洪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经责令后逾期不拆除,已破坏了河岸、堤防或者河床严重影响行洪的,或者已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填塞土、石方或其建筑材料严重影响行洪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7 GX01SL—CF—047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修建的工程设施的位置、高度、形状及保护河道措施均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工程量与已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相差在10%以内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修建的工程设施的位置、高度、形状及保护河道措施中,有一项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的;2、工程量与已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相差大于10%小于50%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修建的工程设施的位置、高度、形状及保护河道措施中,有两项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的;2、工程量与已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的工程量相差大于50%小于100%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修建的工程设施的位置、高度、形状及保护河道措施中,有三项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的;2、工程量与已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的工程量相差大于100%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修建的工程设施的位置、高度、形状及保护河道措施中,有四项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8 GX01SL—CF—048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尚未排污,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范围,但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2、排污对水质构成轻微污染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1、排污对水质构成轻微污染,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2、排污造成水源保护区内任何部位原水质降低一级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排污造成水源保护区内任何部位原水质变坏达到一级,又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2、排污造成水源保护区内任何部位原水质降低二级(含)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9 GX01SL—CF—049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轻微 违反本条规定,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其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虽未造成影响和其他危害后果,但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条规定,致使监测、测量、通讯照明设施不能使用,影响相关工作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汛期和防汛应急响应期,违反本条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0 GX01SL—CF—050 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轻微 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1 GX01SL—CF—051 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轻微 干扰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经劝阻后不再干扰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不听劝阻,多次干扰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听劝阻,干扰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2 GX01SL—CF—05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上述活动,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未对河道及堤防设施造成危害或者影响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上述活动,对河道及堤防设施造成危害或者影响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上述活动,对河道及堤防设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3 GX01SL—CF—053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掏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轻微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数量小于50立方米,未破坏河岸和堤防,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数量大于5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未破坏河岸和堤防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数量大于500立方米,或者因取土破坏河岸和堤防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4 GX01SL—CF—054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鱼塘。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轻微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和挖鱼塘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未危害河岸或者堤防,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钻探、挖鱼塘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未危害河岸或者堤防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钻探、挖鱼塘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2、因爆破、钻探、挖鱼塘造成对河岸或者堤防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5 GX01SL—CF—05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轻微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滩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逾期不改正的;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滩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滩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占用河滩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6 GX01SL—CF—056 未经批准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轻微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影响的范围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未危害河岸或者堤防,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影响的范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未危害河岸或者堤防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影响的范围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2、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造成对河岸或者堤防危害后果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7 GX01SL—CF—057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未对堤防安全造成危害,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未对堤防安全造成危害,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对堤防安全造成了危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8 GX01SL—CF—058 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皮,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
一般 1、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皮,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建窑、钻探未对堤身造成较大破坏的。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1、在堤身建窑、钻探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或者已造成堤身较大损坏的;2、在堤身爆破、采石、取土对堤身造成损坏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堤身建窑、钻探、采石、取土对堤身造成严重损坏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9 GX01SL—CF—059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处1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0 GX01SL—CF—060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轻微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未阻碍河道行洪,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警告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逾期不改正的;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未阻碍行洪,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逾期不改正的;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未阻碍行洪,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未阻碍河道行洪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1 GX01SL—CF—061 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轻微 建设单位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对堤防影响较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以警告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擅自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对堤防影响较大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1、擅自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对堤防影响较大,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擅自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对堤防影响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擅自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对堤防影响严重,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擅自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对堤防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2 GX01SL—CF—062 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 轻微 违反本条规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以警告
一般 违反本条规定,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引发水利或者其他权属纠纷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条规定,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引发水利或者其他权属纠纷,并对他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规定,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引发水利或者其他权属纠纷,并对他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3 GX01SL—CF—063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和危及水工程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上述行为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4 GX01SL—CF—064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不依令停止,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超出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界限10米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超出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建设界限10米以上,未严重影响防洪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不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没有严重影响防洪,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不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没有严重影响防洪,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5 GX01SL—CF—065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非禁采区采砂,采砂时间小于1天或者采砂量小于20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非禁采区采砂,采砂时间大于1天小于3天或者采砂量大于2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非禁采区采砂,采砂时间大于3天或者采砂量大于500立方米的;2、在已公布的禁采区采砂的;3、采砂对堤防或者河岸造成危害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6 GX01SL—CF—066 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采砂,或者采砂机具和船只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船只在可采区滞留。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采砂,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区、保留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超出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采砂,情节轻微,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2、采砂机具和船只在禁采区、保留区滞留,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3、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船只在可采区滞留,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2、在禁采区、保留区、禁采期采砂的采砂量小于100立方米,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严重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超出规定的开采范围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禁采区开采,超出规定的开采深度1米以上,超出规定开采时间10天以上)采砂;2、因不按规定条件采砂对河岸或者堤防造成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7 GX01SL—CF—067 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采砂造成对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8 GX01SL—CF—068 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在通航河道作业未设置明显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采砂船只、机具在禁采期两次以上不按指定地点停泊、停放,或者在通航河道作业两次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水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69 GX01SL—CF—069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轻微 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施工,尚未排污,经责令后,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施工,已构成排污,经责令后,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施工,尚未排污,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经强制拆除后,能主动承担拆除费用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施工,已构成排污,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经强制撤除后,能主动承担拆除费用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施工,无论是否排污,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经强制拆除后,又不愿意承担拆除费用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水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70 GX01SL—CF—070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尚未取得违法所得,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 处5万元罚款
一般 1、上述行为,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已取得违法所得,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已取得违法所得,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上述行为,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给正常水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71 GX01SL—CF—071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未取得违法所得,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
一般 上述行为,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已取得违法所得,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上述行为,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给正常水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五万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2 GX01SL—CF—072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轻微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已造成不良影响的;2、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已造成不良影响的;3、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或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3 GX01SL—CF—073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1、侵占水文监测设施,没有造成实质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侵占水文监测设施没有造成实质损坏的;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但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因侵占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因侵占对水文监测设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使用水文监测设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GX01SL—CF—074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4、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4、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虽依令停止违法行为,但仍给水文监测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4、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水文监测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万元罚款
75 GX01SL—CF—075 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2、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尚无违法所得,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6 GX01SL—CF—076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停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撤除,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经责令后,逾期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水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77 GX01SL—CF—077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具体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防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且不影响使用的; 2、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能主动及时修复未影响使用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3平方米,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及时修复未影响使用的; 2、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虽影响使用但能及时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主动修复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主动修复的;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面积大于3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及时修复,未影响使用的; 3、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影响使用,所造成后果损失在1万元以内能主动承担损失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主动修复或者承担损失的; 2、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面积大于10平方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及时修复,未影响使用的;  3、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影响使用,所造成后果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8 GX01SL—CF—078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未影响水工程运行和造成损坏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听从水工程管理单位劝诫或者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对水工程造成轻微影响或者造成水工程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内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但不听从水工程管理单位劝诫或者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对水工程造成较大影响或者造成水工程及其他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但不听从水工程管理单位劝诫或者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对水工程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水工程及其他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9 GX01SL—CF—079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尚未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不影响使用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主动恢复原样或者进行修复的;2、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影响使用,造成后果损失小于2000元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主动恢复原样并承担一切损失的;2、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影响使用,造成后果损失小于5000元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主动恢复原样并承担一切损失的;2、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影响使用,造成后果损失大于5000元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0 GX01SL—CF—080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尚未构成犯罪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未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未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程度轻微,不影响其正常运行,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或者已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经责令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影响其正常运行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行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1 GX01SL—CF—081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未对防洪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坏设施设备,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对防洪工作造成影响或者损坏设施设备,经责令后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对防洪工作造成影响或者损坏设施设备,经责令后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对防洪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损坏设施设备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2 GX01SL—CF—082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尚未构成犯罪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样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但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挖渠破闸或者挖堤扒口,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影响水利工程正常使用的;2、挖渠破闸或者挖堤扒口,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或者挖渠破闸、挖堤扒口,严重影响水利工程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3 GX01SL—CF—083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除,恢复原样,不影响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进行清除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和使用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4 GX01SL—CF—084 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未造成损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未造成损坏,经责令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造成损坏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类
序号 编码 违法行为       违法  程度     量化标准        (处罚档次)
85 GX01SL—CF—085 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6 GX01SL—CF—086 转让未动工的水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 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 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7 GX01SL—CF—087 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8 GX01SL—CF—088 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 处5万元罚款。
89 GX01SL—CF—089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0 GX01SL—CF—090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天以内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天以上、60天以内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60天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1 GX01SL—CF—091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达到批复下泄流量80%以上的 处2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80%、大于50%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50%、大于30%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30%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