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利局关于自治区下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来源: 柳州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18-10-29 17:41   

   为做好自治区水利厅及财政厅下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接收工作,实现审批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权接收工作方案: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水水管〔2018〕40号):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下(不含20年一遇)即Ⅳ等4级以下(不含Ⅳ等4级)且不属跨设区市和设区市直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查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备。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财政厅;
   接收主体:柳州市水利局;
   三、接收项目的权限
   防洪标准20年一遇(不含20年一遇)即IV等4级以下(不含IV等4级)且不属跨设区市和设区市直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四、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8年5月17日前,由自治区水利厅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办理;2018年5月17日起,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防洪标准20年一遇(不含20年一遇)即IV等4级以下(不含IV等4级)且不属跨设区市和设区市直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