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消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3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0-09-15 09:08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自2016年10月8日起取消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许可事项,停止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评价、认定、发证工作。为做好水利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造价工作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环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严把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有水利工程项目计价及评审业务的单位,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管理,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造价人员业务水平。造价专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规定编制造价文件,确保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合理,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管理,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对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存在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