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水规范〔2018〕3号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水利局、财政局: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8〕28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动我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和投入机制,完善运行管护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试点先行。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和全社会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我区水土流失治理。依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17-2020年实施方案》,每年选择至少2个有一定基础的县先行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并逐步扩大范围。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特点,按照年度计划任务要求和措施类型,制定方案,明确以奖代补政策,相对连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与脱贫攻坚目标的政策衔接。
3.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各类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合格后,获得相应奖补资金。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4.自主建设、强化服务。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统筹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需求基础上,由各类建设主体自主建设,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5.明确权属、自主管护。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明确并落实项目以奖代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及管护责任,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后的指导,确保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效益长期发挥。
(三)试点目标。
试点县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水土保持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基本建立,建设主体参与意愿明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显著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较高。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经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实现改革创新,示范效应明显。
(四)试点期和范围。
2018-2020年为试点期,通过组织申报及筛选,确定百色市乐业县、田阳县为以奖代补工作试点县,原则上试点县连续3年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工作。自治区将对试点期每年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县资格,重新选取试点县。
二、奖补安排
(一)奖补资金。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及地方财政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2018-2020年每年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每个试点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每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要求一致。
(二)奖补对象。
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
(三)奖补范围。
各试点县批复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
1.工程措施:梯田工程及其配套的生产道路、截排水沟、沉沙池、小型引蓄水工程等措施,其他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
2.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林草措施(包括整地措施)。
3.其他措施:封禁治理、崩岗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以及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新建、扩建、维修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拦砂坝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毁坏林地改种经果林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各地制定出台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方案之前当年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四)奖补标准。
工程奖补总额不超过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资金额度。单项措施奖补标准不超过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措施投资概算标准。
建设纯公益性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按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措施投资概算标准90%以内进行奖补,其他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按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措施投资概算标准70%以内进行奖补,是否为纯公益性治理措施,在试点县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确定。各地通过以奖代补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时,对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标准和治理成效,可采取差别化的奖补政策并进一步细化奖补标准。
(五)奖补方式。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直接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当年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当年予以奖补,不得晚于第二年予以奖补;未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治理措施以及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为确保治理措施保存率以及加强项目建后管护,县级财政可预留不高于当年奖补资金总量的5%指标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满足治理措施保存率、管护落实情况等条件,经核验合格后,及时拨付兑现。
三、奖补程序
(一)确定项目区。
由试点县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水土流失治理需求、农林产业发展规划、乡镇政府及群众意愿等因素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区。项目区原则上以小流域为单元,治理标准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平方公里。
(二)制定方案、发布公告。
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制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区范围、奖补对象、可选治理措施、申报程序、建设标准、奖补标准、资金兑现程序等内容。并将国家、自治区政策文件及县级以奖代补工作方案在当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及项目区所在的乡镇、村屯进行公告。
(三)组织申报及审核。
建设主体按要求填写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申报表,报送至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经收集初审后报至县级水利部门。县级水利部门组织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申报的措施点采集现状照片并逐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勾绘成图,明确申报措施位置、长度、面积等具体信息。
(四)实施公示。
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项目区乡镇政府将年度开展以奖代补的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门户网站或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利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奖补标准、所有权归属、验收要求、资金兑现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同时由县级水利部门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告,报所在市水利局批复实施。
(五)工程验收。
建设主体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主体向县级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县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表、协议,开展工程验收,符合建设标准的给予通过验收,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符合建设标准的才能通过验收。
(六)兑现奖补资金。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将各建设主体的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门户网站或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拨付奖补资金意见(包括建设主体账户信息、奖补资金额度等),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审核公示和验收意见等有关资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向建设主体兑现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奖补资金。县级水利部门在验收后一年内依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复核奖补措施的保存率及管护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由试点县财政部门向建设主体兑现质量保证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推进以奖代补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对辖区试点县的工作指导和督促,保障水土保持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县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简化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强化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奖励及创新机制。
对建设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试点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投入渠道给予倾斜奖励,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以奖代补。积极探索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运行管护新模式,推广如“示范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
(四)做好技术服务。
各级水利部门要对建设主体从开工建设到工程验收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协助建设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同时要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及措施验收图录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财〔2017〕70号)等规定执行。
(五)及时总结经验。
试点县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快组织制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方案、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试点期间,其他条件成熟的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县计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经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以奖代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试点县每年12月中旬前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成效经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有关意见建议等报送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水利部、财政部。田阳县、乐业县水利局,田阳县、乐业县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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