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柳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
受委托单位:柳州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柳州市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委托柳州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柳州市水土保持监测分站)按下列要求行使由柳州市水利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特委托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柳州市水利局本级依法实施的水土保持领域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 、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一)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保持领域相关行 为的行政检查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水土保持领域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2025年10月15日至2028年10月14日止。
四、执法要求及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权限及期限内,以委托 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 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 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
(五)重大执法事项须报请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水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 、其他事宜
(一)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提前 解除本委托书;对于受委托单位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 委托单位应当及时解除本委托书。发生前项情形的委托单位应在解除委托书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期间,因法律法规依据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执法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委托书相关内容应及时调整。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贰份。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柳州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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