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水罚〔2025〕1号)
被 处 罚 人 : 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单 位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 性别:* 年龄:**岁 职务:***
住 所 地 : ************************
邮 政 编 码 : 545001 电话:
[案件来源] 柳州市河东综合服务楼水源热泵工程(以下简称水源热 泵工程)位于柳州市城中区观光路东堤旅游码头及沿江路和高新二路交叉 路 口,建设单位为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通公司)。该 工程于 2012 年 12 月开工建设,2016 年 6 月交付使用。2023 年 8 月柳州 市水利局收到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的《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开展堤防与路 桥管道交叉段防洪风险点情况复核的函》(河湖函〔2023〕26 号)文件, 根据该文件要求,柳州市水利局多次组织现场检查,对水源热泵工程情况 进行复核。经复核,水源热泵工程输水及排水管道穿过柳州市城中区观光 路东堤旅游码头的防洪堤,影响了防洪堤的安全运行,但工程开工前未办 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之后,柳州市水 利局多次召开协调会,要求东通公司补办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但其一直未办理完成。2024 年 12 月 17 日 柳州市水利局对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修建穿堤水源热泵工程未批先建行为立案查处。
[违法事实] 立案后,柳州市水利局执法人员通过采取现场检查勘验、 收集工程相关资料、制作视听资料、依法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证人 证言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柳州市河东综合服务楼水源 热泵工程位于柳州市城中区观光路东堤旅游码头及沿江路和高新二路交 叉路 口,建设单位为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工程于 2012 年 12 月 开工建设,2016 年6 月交付使用。水源热泵工程输水及排水管道穿过柳 州市城中区观光路东堤旅游码头的防洪堤,影响了防洪堤的安全运行,但 工程开工前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 柳州市水利局多次召开协调会,要求东通公司补办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但东通公司一 直未办理、未整改完成。2025 年 1 月 2 日柳州市水利局下达了责令限期 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柳水利改字〔2025〕第 1 号),责令东通公司 在 2025 年2 月 12 日前补办完毕水源热泵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但东通公司仍未在整改期限内补办完成《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
[证据列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佐证:
1.柳州市河东综合服务楼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
2. 空调水源取水总平面图;
3.工程“开工申请、开工令”;
4. 关于市河东综合服务楼水源热泵室外管线工程施工相关问题的函 (柳防管函〔2014〕5 号);
5.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开展堤防与路桥管道交叉段防洪风险点情 况复核的函(河湖函〔2023〕26 号);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
7.执法照片记录纸 3 份;
8.柳州市东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阙**1 份笔录、李*1 份笔录;
9.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梁**1份笔录、柳州市土地交易 储备中心职工裴**1份笔录、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陆**1份笔 录、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崔**1份笔录;
10.柳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柳水利改字 〔2025〕第 1 号)。
[执法程序]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柳水罚告〔2025〕1 号), 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 日内到柳州市水利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 我局认为:东通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即修建穿堤而过的水源热泵工程,影响防洪堤的安全运行。且当事人未 在整改期限内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办完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 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 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 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已构成“未批先建”行为。
[处罚决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023 版)第 33 号违法事项、第(5)点违法行为的“影响防洪但尚可采 取补救措施,虽按期采取补救措施但仍达不到要求的”适用条件、“较重”
的违法程度及“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量化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理: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2、责令2026年3月31日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水利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