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4

来源: 柳州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22-03-29 17:27   

案例1

邓某某采砂船禁采区非法滞留案

2006年以来,为保护柳江河生态环境,柳江河露塘河段就已列入禁止采砂区域,并在2013年规定了采砂船不允许在禁采区停泊。2021126日,邓某某驾驶的采砂船停泊在柳江河露塘河段车渡码头附近,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水利局责令邓某某立即驶离该河段,并处罚款1万元目前,邓某某已缴纳罚款,并已离开该河段。

相关法律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

姚某某违法采砂案

2014年以来,为保护柳州市水生态环境,洛清江柳东新区河段被列入禁止采砂区域。201956日凌晨,姚某某的采砂船在洛清江大糯洲下游500米处非法采砂。接收到群众举报后,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冒着暴雨在夜间赶往案发地点,并将姚某某当场查获。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水利局责令姚某某驶离该河段,并处罚款4万元目前,姚某某已缴纳罚款,并已驶离该河段。结案后,水利局执法人员向姚某某及采砂船船主进行了宣贯工作,要求其不在该河段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自此,该河段未再发生非法采砂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

某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为保护柳州市地下水资源,所有取水户都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2018年,有群众举报柳州市柳东新区某农庄自20162月起未经批准取用地下水用于农庄经营。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调查核实后,发现举报信息属实,对该农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要求其停止违法取水并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该农庄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逾期仍未整改,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水利局责令其补办取水许可证,并处罚款4万元。目前,该农庄已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案例4

公司违法破坏防洪堤

2020410~15日,柳州市公司在修建滨江路排水工程时,擅自开挖了白露防洪堤,该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根据市水政监察支队调查,该公司共破坏防洪堤120m,破坏面积4000m2。在市水利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后,该公司虽然现场恢复了河道原状,但逾期仍未获得相关审批文件,属于逾期未完成整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水利局责令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恢复防洪堤防洪功能,并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获得相关审批文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