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利局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公示
收费依据:
柳州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证号:A027011;桂价费[2015]66号文;桂财税[2016]37号文;桂价费〔2017〕37号;桂水资源〔2019〕44号。
收费标准:
1. 水资源管理费(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1)一般取用地表水:0.1元/m3。
(2)特殊取用地表水: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0.085元/m3,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0.001元/m3,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kw·h。
(3)取用地下水:0.2元/m3。
说明:1.一般取用地表水包括工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生活取用水及其它取用水等;2.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收取;3.对水源热泵取用地表水,采用开式用水方式的,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收水资源费;4.农业生产取水超规定限额的部分,按实际超出量的30%计收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
2.水土保持补偿费(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并,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