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水利局关于督促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柳水利水保〔2021〕10号)

来源: 柳州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2021-09-22 10:13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近期,我局在202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截至20218月底,有14个市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已完建并投产使用,但仍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项目清单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现就督促完建未验收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加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一项法定义务,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

二、切实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已投产使用的完建未验收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立即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要求,严格遵循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材料。在验收合格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后,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请各相关生产建设单位于2021年1031日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材料送至市水利局水保水资源科报备对逾期未报备验收材料、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局将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执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刘高宇

话:0772-2825728

电子邮箱:lzszszy@163.com

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66

附件:2021年水土保持“未验先投”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柳州市水利局    

20219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