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
各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开工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释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建设或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建设和生产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3日批复的《广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桂政函〔2017〕1号)明确指出:凡广西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可作为下一阶段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的依据。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形,详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六条规定。
三、开工前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常见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2016〕37号)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文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主管税务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
(三)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详见桂财税〔2016〕37号第十二条规定。
(二)对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法行为的处理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四、加强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组织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之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发挥效益。应主动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在施工进场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同一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承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也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
六、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七、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二)对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理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八、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以上为我市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联系电话: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科0772-2825728、2837517
柳州市水利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