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4-11-29 16:56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脱贫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2023年10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积极构建布局完善、设施集约安全、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格局。水利部《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指出“加强农村供水、灌区、小水电等基础数据复核与更新”。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基础信息管理,强化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管理,提升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17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范命名、登记造册、名录库更新维护、报废处理等。

    (一)适用范围。广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确定和管理,积极建立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的确定、管理,积极建立本行政区的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

    (三)规范命名。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采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县城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的方式命名。千吨万人供水工程采用“**县**镇**水厂”的方式命名。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采用“**县**镇**村供水站”的方式命名,其中,单屯(自然村、队、组)供水工程采用“**县**镇**村**屯供水小站”的方式命名。家庭水柜采用“**县**镇**村**屯**户家庭水柜”的方式命名。

    (四)登记造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名录库,按照调查核实、工程赋码、登记造册、发布名录、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等程序开展。

    (五)名录库更新维护。采用“全区统一管理、市县分级负责、名录库动态更新”的管理模式。即自治区建立统一的且各级拥有自己独立的工程名录库,市、县两级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自治区对全区农村供水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六)报废处理。农村供水工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水源变化、自然灾害、村庄撤并、人口迁移及被其他工程取代等原因导致工程失去原有供水功能,无需承担供水任务,也没有必要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需要进行报废处理。报废要按照《农村供水工程报废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农村供水工程名录库中予以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