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5-07-31 16:04   

一、修订背景

2020年以来,水利部先后修订和印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工程开工条件的通知》等规章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程规范。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相继出台了系列文件。2020年9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在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开工、建设实施、验收及监督等工程建设活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新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亟需通过修订实现与上位法的衔接统一。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项目法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管理、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和附则。与原《办法》相比,调整了框架结构,将项目法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开工管理和工程验收独立成章,对项目法人管理、开工管理、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重点修改完善了工作职责、开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验收以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内容,增加安全度汛、创新管理和档案管理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目的,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权限划分的原则,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的程序和有关制度,第六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模式。

第二章为项目法人管理。第七条明确了项目法人组建,第八条明确了项目法人职责,第九条明确了对项目法人的管理,第十条明确了对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要求,

第三章为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二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依据,第十三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交易制度,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有关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管理,第十八条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明确了合同签订要求。

第四章为开工管理。第二十条明确了开工前置条件,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施工准备工程工作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施工准备工程实施条件,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主体工程开工条件,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开工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开工前后的交底和检查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开工后的报告制度。

第五章为建设实施。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要求,第三十条明确了人员变更管理,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进度管理等工作要求,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明确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造价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等工作要求,第四十一条明确了保证金收取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和有关要求,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要求,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明确了创新管理、档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

第六章为工程验收。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和五十一条明确工程验收相关工作要求和有关参建单位责任。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强调了要加强履约监管,第五十六条强调了廉政建设有关要求。

第八章为附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明确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读,具体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联系电话:0771-218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