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2-06-13 10:14   

一、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及水利部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精神,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现行水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检查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政法〔2020〕16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9〕95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 号)

6.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分别对检查的定义、适用范围、组织检查、实施检查、保护检查对象权益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厅机关有关处室、受委托的厅属单位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检查的概念。本《办法》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四条行政检查事项。具体包括:纳入自治区水利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水利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其他依法由自治区水利厅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等三大类。

第五条行政检查原则。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条第一款规定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按照国家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扰民。

第六条行政检查制度和行政检查计划。依据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厅机关处室应当建立检查制度。

第二款规定行政检查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开展日常检查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的,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七条制定日常检查计划的程序。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行政检查高效公正便民,防止多头执法、执法扰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解决困扰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题,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为提升行政检查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条款规定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应当经厅本级法制机构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的法制审查义务。依据三定方案,厅政策法规处的职能之一是对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执法检查机构制定的日常检查计划进行法制审查是其法定义务。本条款根据我厅行政检查工作实际明确了法制审查的内容。其中,对“同一行政检查机构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和“不同行政检查机构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两类行政检查行为,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合并进行”和“联合检查”的建议。

第九条行政检查频次。规定行政检查机构可以视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当调整检查次数。防止出现执法扰企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第十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对现场监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进行解释。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检测、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检查要求。按照国家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本条款对参加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当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检查方式。规定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检查对象情况说明、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等7种方法。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关于行政检查机构答复检查对象的回避申请的时限(3日),主要参照民事诉讼关于回避申请时限规定。

第十四条普法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规定行政检查机构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要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检查对象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检查协助。规定可以要求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参加行政检查,本条款规定第三方可以为行政检查机构作出专业的参考意见。

第十六条准用性条款。行政检查机构在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规定。规定由行政检查机构承担样品采取、鉴定、邮寄等相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且行政检查机构要及时向检查对象送达《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和反馈样品鉴定结果。

第十八条行政检查处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水法律法规的赋权,《办法》规定行政检查机构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以依职权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案件移送。《办法》规定在实施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职权立案查处或移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全过程记录要求。落实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行政检查机构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改正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全过程记录要求。规定文字记录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全过程记录要求。规定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归档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护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行政检查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应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本条款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的禁止行为,确保行政检查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办法实施的时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定义

本办法附件2行政检查流程图中所称“非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检测、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厅厅机关有关处室、受委托的厅属单位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可参照执行。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检查的回避制度。其中,关于行政检查机构答复检查对象的回避申请的时限(3日),主要参照民事诉讼关于回避申请时限规定。

八、贯彻落实

(一)将本办法印发至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在广西水利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本办法,供被检查单位和社会公众阅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