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21〕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怀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柳州市龙怀水库
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体系,按照水利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柳州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市属龙怀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对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对龙怀水库的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更趋规范化、标准化。经审核形成划定成果,并将划定成果上报市政府申请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m至150m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m至300m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汉、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二)其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要求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公告,划定成果由相应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柳州市龙怀水库作为目前唯一一座市属水库工程,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由柳州市水利局组织开展,划定成果应在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2.《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水办运管〔2019〕1号)。要求2020年底基本完成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任务。
3.柳州市龙怀水库《山界林权证》(证号:81)。
二、划定成果
根据上述划定依据,遵循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原则,以及龙怀水库的实际情况(龙怀水库于1981年已由原柳江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划界确权,并于1981年11月17日颁发了《山界林权证》)龙怀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
库区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300m为保护范围。
(二)坝区管理范围: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150m为管理范围。
坝区保护范围:1.当山界林权证界限在管理范围以外150m内,保护范围则按照管理范围以外150m划定。2.当山界林权证界限在管理范围以外150m—300m之间,保护范围则按照山界林权证界限划定。3.当山界林权证界限在管理范围以外300m以上(含300m),保护范围则按照管理范围以外300m划定。
最终划定柳州市龙怀水库坝区管理范围为0.22km2、保护范围为0.35km2;库区管理范围为2.54km2、保护范围为3.28km2。
三、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活动。
(二)为与后期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国有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划定内容可依据相关工作成果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