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   发布日期: 2020-11-10 10:00   

一、修订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也不断地进行调整。自治区水利厅2007年11月印发的《办法》,其中招标、开工、质量、安全、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和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等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规、规定不符。此外,水利部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定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水利行业的监管。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总基调,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办法》。

二、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法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合法性审查。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出发,以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问题为导向,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是与时俱进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六字治水方针,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顺应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监管”、“诚信体现建设”、“电子招标”等相关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体框架

《办法》共四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划分、工作职责,建设程序等;建设管理,主要对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建设监理、建设实施、质量与安全、工程验收等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作相关规定;监督管理,主要对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工程监督活动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履约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市场监督活动作相关规定;附则,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作相关规定。

(二)主要条文释义

1. 总则部分

第一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水利工程的定义;第三条规定了权限划分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制度与模式。

    2.建设管理部分

第七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组建;第八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的职责;第九条规定了对项目法人的考核与管理;第十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依据;第十二条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交易制度;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明确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有关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管理及其行政监督要求;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了监理资质、监理原则、监理主要职责和监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施工准备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主体工程开工的条件;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开工备案有关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强调了施工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人员变更管理;第三十条明确了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要求;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了资金管理、造价管理、投资控制、预算编制等工作要求;第三十五条明确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和有关要求;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工作方针、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了工程验收相关工作要求和有关单位责任。

    2.监督管理部分

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水利稽察的有关要求;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稽查人员管理;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强调了加强市场监管,建立信用体系;第四十九条规范了有关市场准入问题;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强调了加强履约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