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地进行调整,自治区水利厅2017年7月印发的《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备案、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应用有关规定与上位法规、规定不符;此外,水利部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定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水利工作的总基调,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管,进一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严厉惩处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守信氛围,推动水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水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办法》。
二、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办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合法性审查。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办法》坚持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出发,量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计分标准,规范和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与管理,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是与时俱进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顺应国家诚信体系建设。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体框架
《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划分、工作职责等;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主要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及其界定、信用信息填报、虚假信息处理、信用档案应用、不良信息的认定与采集等;信用信息公开,主要明确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平台、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不良记录变更与撤销、信用修复等;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主要明确量化原则、计分标准等;“重点关注名单”管理,主要规定重点关注名单条件、重点关注名单认定、重点关注名单公开内容和公开期限等;“黑名单”管理,主要规定黑名单条件、黑名单认定、黑名单公开内容和公开期限等;信用信息应用,主要规定信用良好激励措施、重点关注名单限制措施、黑名单限制措施及黑名单惩戒等;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信用信息监督检查、信用信息异议与监督、法律责任等;附则,主要对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作相关规定。
(二)主要条文释义
1.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界定;第四条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明确了有关职责分工。
2.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
第六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第十条明确了不良信息分类;第十一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对虚假信息处理;第十三条明确了招标查询信用档案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不良信息的认定与采集。
3.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原则;第十六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第十七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公开内容;第十八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公开期限;第十九条规定了不良记录变更或撤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程序、条件及有关要求。
4.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原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5.“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重点关注名单条件;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重点关注名单认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重点关注名单公开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重点名单公开期限。
6.“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黑名单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黑名单认定;第三十条规定了黑名单公开内容;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黑名单公开期限。
7.信用信息应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信用信息应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信用良好激励措施;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重点关注名单的限制措施;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黑名单的限制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黑名单惩戒措施。
8.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信用信息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信用信息异议;第三十九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社会监督;第四十条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
9.附则
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第四十二条明确了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