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9-16 01:46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广西水功能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1月9日,我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水功能区划(修订)的批复》(桂政函〔2016〕25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要求,明晰我区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明确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此《办法》。《办法》是加强我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又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规范我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2017年水利部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认真研究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广西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办法。《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水利厅政策法规部门的合法性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共20条,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是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分级管理权限。 

  第二部分第四至第六条,主要是水功能区划分要求、划分程序和调整程序。 

  第三部分第七至第十六条,主要是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和监管措施。 

  第四部分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纳入考核及违反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参照执行要求。 

  第五部分第二十条,主要是施行日期与相关文件的废止。·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于2018年1月9日起施行。 

  五、水功能区的定义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广西水功能区划(修订)》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中小河流水功能区划,其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功能及水质保护目标等。 

  六、《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分级管理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国际河流、跨省河流、西江水系干流和主要支流等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自治区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跨设区市河流等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和监督管理,协助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调整和监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职责实施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七、《办法》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的规定 

  《办法》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作为核心内容,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限制排污总量,明确由自治区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别核定自治区级和市级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水功能区水质限期达标,要求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批准的控制目标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达到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三,整治污染存量,要求对现状入河排污口进行布局和整治。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提出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四,限制污染增量,依据《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有关分级办理的规定。对于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等三种情形,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其他入河排污口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第五,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档案、报告、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 

  八、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是贯彻落实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为落实《办法》,要求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抓好督办落实。二是健全协作机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功能区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四是注重总结分析和完善提高。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和归纳,以便对《办法》组织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