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龙某某违法运输河砂案

来源: 柳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   发布日期: 2021-11-11 17:05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凌晨2点,柳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在巡查河道时发现:在柳江河螺丝岭大桥桥底发现一艘运输鹅卵石船。经过调查发现:涉嫌违法运输鹅卵石的船舶系龙某某所有,船号****。鹅卵石来源于露塘渡口上游约1公里处河道内,无合法来源证明。

【调查与处理】

龙某某的运输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无合法来源的砂石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要求龙某某卸载所运鹅卵石。

法律分析

当事人龙某某违法运输河砂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通知: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违法运输河道砂石案件,水行政部门通过夜间巡查发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掐断了非法采砂的销售渠道,有效地阻止了违法采砂行为的继续发生,保护了河道砂石资源,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同时教育了从事河道运输的船主,促使其遵守水法律法规,有利于水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