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采砂机具严禁在禁采区滞留

  发布日期: 2018-12-07 19:25   

(案情简介)2018年5月7日上午11点,水利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柳江河露塘河段古灵洲中段左岸,查获一艘墨绿色抓砂船。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抓砂船未装砂石,并得知该抓砂船的船主是黄XX,当即执法人员要求黄XX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经过调查得知:黄XX的抓砂船是于5月7日凌晨6点左右到达古灵洲中段左岸并在此停泊,黄XX没有将通知工人停船禁采区的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理结果)XX的抓砂船在禁采区河道范围内非法滞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水利局对其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法条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小贴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同时,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3、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4、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5、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6、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7、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